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纪。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聚餐活动的,一般不构成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