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imgs/jwlogo.png
廉政教育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廉政教育 >> 正文
小廉说纪(7)‖ 老乡、同学、战友聚会能参加吗?
发布时间:2017-10-31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纪。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聚餐活动的,一般不构成违纪。



单位地址:哈尔滨师范大学纪委办公室(哈尔滨利民经济开发区师大路1号行知楼1129室)

联系电话:0451-88060920


版权声明:哈尔滨师范大学纪委办公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