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在工作中,都会或多或少的接触到一些涉密的材料,或者掌握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的未分开的事项,对这些事项和资料,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纪律的要求,不得随意泄露、扩散和私自留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漏、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或者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的,都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私自留存涉密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党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