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是违犯党纪的行为。具体适用中,我们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费用是由公款支付,就构成公款旅游违纪错误。但是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一般不应当认为是违纪。即便如此,党员干部也要慎重,谨言慎行,如果大张旗鼓地到风景名胜区参观,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会受到纪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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