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应当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是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因此,每一个党员都应当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的领导人的形象,即使私下场合,也不能随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否则,如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就会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