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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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德、有品行是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做人的底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对于党员来说,除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行为还要受到党纪法规更严格的约束。因此,处理失信党员,绝不能止步于司法层面,需要党纪、司法等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越来越多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建立了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推进纪法衔接,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党员及时给予纪律处分,增强执纪审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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