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安徽省某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胡某某在年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未填报本人及配偶持有的股票、金融理财产品254.48万元。胡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即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第十六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摘编自:安徽纪检监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