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4年2月至4月,安徽某高校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以学生实习参观租车费名义从教学业务费中报销教职工参观游览等活动费用共计4.4728万元;2014年5月至6月,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从教学业务费中虚列支出5万元,设立“小金库”。以上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时任学院党委书记张某作为经费审批人,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2018年1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摘编自:安徽纪检监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