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2月6日,浙江某高校原法政学院院长王某某、副院长田某某、党总支副书记黄某某,接受同事毛某宴请在临安新五洲大酒店聚餐,期间属管理对象的毛某(两位毛某为亲属关系)也陪同参加了宴请。饭后,每人收受一份价值300元左右的山核桃。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接受下属宴请并收受礼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8年6月,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等3位同志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收受的礼品已折合现金退给当事人。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摘编自:哈尔滨工业大学清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