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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廉说纪(46)‖党员干部违规领取劳务费违纪行为的四种主要表现情形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

违规领取劳务费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情形

一是未实际从事劳务,以“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有的单位以普发“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挥霍财政资金。我们认为,违规发放津补贴与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区别:首先是发放目的不同。前者是违规增加职工收入,破坏收入分配制度;后者是依法获得的劳务报酬。其次是发放对象不同。前者一般针对全体职工;后者是评审专家等特定群体。再次是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不同。前者有的来源于财政资金,有的来源于“小金库”,且自定发放标准;后者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有明确的发放标准。最后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巧立名目,如以虚开办公费用等形式入账,有的甚至不入账;后者均以评审、咨询等劳务费合规形式列支。

二是在本单位实际从事劳务并违规领取劳务费。党员干部在本单位从事评审等劳务,因其本职工作包含了相关劳务,不应另行领取劳务费。此外,对未实际从事劳务工作,仅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等小范围以“劳务费”名义发放资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三是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如次数较多、数额较大,本质上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此外,对虽从事一定的劳务,但实际上以“劳务费”掩盖以权谋私本质的,如以收取“劳务费”名义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涉嫌受贿。

四是在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向他人收取“劳务费”。在未提供劳务情况下,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属于乱摊派、乱收费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如向个别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可认定为收受礼金。此外,明知管理服务对象有请托事项仍以收受“劳务费”名义收受财物,或者索要“劳务费”,且数额较大的,涉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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