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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12     来源:     作者:

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全校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和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关于省属高校处级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规定中党员干部”是指全校教职工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关系隶属我校的聘用人员)和在职党政管理干部(含在学校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规定中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做破除封建迷信、厉行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第六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10桌,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10桌  

   第七条 严禁铺张浪费,操办婚礼、葬礼不得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消费标准,宴请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150元/人(1500元/桌)婚礼、葬礼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  

   第八条 严禁借机敛财,婚礼、葬礼礼金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分之一,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

)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五)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及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公车、公物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九)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应该拒收而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财物,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30日内上交学校纪检监察处登记处理

十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执行报告、承诺、备案制。操办婚礼事宜于15个工作日前如实填报《哈尔滨师范大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写明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对象范围、安排车辆数量及来源等情况,并作出承诺;事后如有与事前报告不符的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若有存在的违规事宜要重点说清,争取主动,接受组织处理操办葬礼实行事前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葬礼于事前口头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对象范围、安排车辆数量及来源等情况,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哈尔滨师范大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告具体操办情况,并作出承诺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学校党委、学校纪委报告。

(二)各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学校纪委报告;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基层党委和纪检工作负责人报告,同时到学校纪检监察处备案。

(三)同一事件同一家庭中多人涉及本规定的,由职务(职称)最高的人进行报告,并附上其他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以及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四)报告程序应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现场承诺,同时接受规定的纪律提醒。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五、十、十一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涉及聘用人员违纪的,参照此款项执行,由聘用人员的使用和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在严格约束自己的同时,把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对疏于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基层党委纪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在接到党员干部婚事、丧事报告时对其进行提醒。同时,要采取抽查、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非中共党员的离退休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规定校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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