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纪委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纪委全委会。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问题或重要决定,要向学校党委汇报,征求学校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举行纪委全委会。
第六条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纪委全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八条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纪委全委会,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纪委全委会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纪检监察处负责,重大问题应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经纪委书记审签后下发。纪检监察处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章 会议的议题
第十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等,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3.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有关重要事宜。
5.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6.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7.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8.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9.需要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纪委全委会议题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开纪检监察办公会确定。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凡列入纪委全委会的议题应由纪检监察处做好充分准备,主要议题应提前通知各位委员,并在纪委全委会举行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纪委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三条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纪委书记应末位表态,最后发言。
第十四条每次纪委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对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纪委书记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七条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检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纪委委员报告落实情况。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检监察处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处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凡经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对纪委全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检监察处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带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外传。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检监察处负责收回。
第二十三条纪委全委会议事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等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纪检监察处请假并说明情况。